「滕法案例」擅自驾驶他人租赁车辆造成车辆损毁,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?
「滕法案例」擅自驾驶他人租赁车辆造成车辆损毁,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?
「滕法案例」擅自驾驶他人租赁车辆造成车辆损毁,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?
未经许可驾驶他人(tārén)车辆引发事故
侵权人与租车(zūchē)人私下和解
车主权益“一笔勾销(yībǐgōuxiāo)”了?
原告曹某系某品牌车辆(chēliàng)所有权人。2022年10月(yuè),曹某与某租赁公司签订《合作协议》,委托其管理并运营案涉(ànshè)车辆。后某租赁公司将车辆出租(chūzū)给姜某使用。2023年12月9日,被告(bèigào)徐某未征得姜某同意,无证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,致车辆损毁,后弃车逃逸。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,认定徐某负全部责任(zérèn)。同年12月16日,被告徐某与姜某协商达成和解,一次性赔付车款17000元。原告曹某得知车辆损毁后,多次(duōcì)与徐某协商,徐某以自己已与姜某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不愿(bùyuàn)承担侵权责任。曹某诉至法院,要求徐某赔偿维修费80500元及鉴定费(jiàndìngfèi)4500元。
法院(fǎyuàn)经审理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,“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,发生交通事故(shìgù)造成损害(sǔnhài)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(yīfāng)责任的(de),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;机动车所有人(suǒyǒurén)、管理(guǎnlǐ)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,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,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本案中,被告徐某(mǒu)未取得车辆租用人姜某(jiāngmǒu)的同意,无证驾驶案涉车辆引发事故,且负事故全部责任。针对徐某提出的“曹某应向姜某主张权利”的抗辩,法院认为,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(sǔnhàipéicháng)纠纷,曹某作为案涉车辆所有权人,有权要求侵权人(qīnquánrén)徐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徐某辩称其驾驶行为系受姜某指派,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,法院对此不予采信。徐某驾驶案涉车辆并未征得管理人姜某同意,姜某无过错(wúguòcuò),案涉车辆所有权人曹某亦无过错,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,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。
关于(guānyú)损失(sǔnshī)金额的认定,依据枣庄市某鉴定(jiàndìng)评估(pínggū)公司出具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,法院(fǎyuàn)确认车辆维修费为80500元,曹某(cáomǒu)支出(zhīchū)的4500元鉴定费亦属合理必要费用,依法予以支持。上述损失共计85000元,由被告徐某承担。对(duì)于徐某主张其已与姜某达成和解并支付17000元和解款项,经查,姜某并非案涉车辆所有权人,且无证据证明曹某收到和解款17000元。对上述款项,徐某可另行主张权利。综上,法院判决被告徐某向原告曹某赔偿车辆维修费80500元、鉴定费4500元。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1.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不可混淆(hùnxiáo)
侵权人与车辆租用人之间的和解协议属于合同(hétóng)法律(fǎlǜ)关系,合同仅(jǐn)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。车辆所有权人并非合同当事人,未明示接受协议约束,亦(yì)未从中获得利益(lìyì)让渡,故该协议对其无法律约束力。侵权人主张(zhǔzhāng)“已向租用人赔偿”的抗辩,混淆了两种责任的性质。侵权责任因侵权行为直接产生,具有法定性和独立性,不因侵权人与他人之间的约定而免除。
2.赔偿范围的确定需以实际损失为限(wéixiàn)
所有权人主张(zhǔzhāng)的损失应以车辆维修费用、合理贬值损失等直接财产损害为依据,并提供相关鉴定报告、票据等证据证明(zhèngmíng)损失金额。
3.司法价值导向:物权保护与诚信原则(yuánzé)的平衡
支持所有权人向侵权人直接求偿,既是对物权绝对性的维护,亦是对擅自处分他人财产行为的否定评价。若(ruò)允许侵权人以与第三人的和解协议对抗所有权人,将损害社会财产秩序。本案(běnàn)判决通过严格区分(qūfēn)合同关系和侵权责任,明确物权保护的优先(yōuxiān)性,彰显了司法(sīfǎ)对“合法财产不受他人侵害”这一基本价值的坚守。
(大众新闻记者(xīnwénjìzhě) 孟令洋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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