媒体聚焦丨CCTV13《新闻1+1》:AI之下,人格权益如何保护?
媒体聚焦丨CCTV13《新闻1+1》:AI之下,人格权益如何保护?
媒体聚焦丨CCTV13《新闻1+1》:AI之下,人格权益如何保护?社交平台上(shàng),个人声音(shēngyīn)被收集、合成、制作、模仿甚至篡改的现象已经较为普遍,甚至成为获取流量、牟取利益的工具。AI之下,人格权益如何保护(bǎohù)?
6月(yuè)12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(le)利用网络、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,全国首例“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”入选(rùxuǎn)其中。同日,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、副院长孙铭溪围绕该案接受CCTV13《新闻1+1》电话采访(cǎifǎng)。
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(chéngyuán)、副院长
本案是全国首例AI声音权案件。本案原告曾为甲公司录制录音制品,甲公司将该录音制品的音频(yīnpín)提供(tígōng)给乙公司使用,乙公司以该音频为素材进行AI化处理后形成软件产品(ruǎnjiànchǎnpǐn),使用该产品可以将任意文字内容以原告的声音展现(zhǎnxiàn)出来。乙公司将该产品对外出售(chūshòu)。丙公司购买该软件产品后,又包装成自有软件产品提供给用户使用。后原告发现一些短视频(shìpín)(shìpín)(shìpín)平台用户发布的视频中使用的是基于自己声音制作的配音。经查,上述视频中的配音来源于丙公司的软件产品。原告并未授权上述任何公司将自己的声音或音频AI化。原告诉(gàosù)至法院,请求判令乙公司、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、赔礼道歉,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。
经审理,法院认为(wèi),原告的声音权益及于涉案的AI声音。自然人声音具有独特性(dútèxìng)、唯一性、稳定性,能够给他人形成或引起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(sīxiǎng)或感情活动。利用AI合成(héchéng)的声音,如果能使一般社会公众(shèhuìgōngzhòng)或者(huòzhě)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音色、语调和发音风格,关联到该自然人,可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。甲(jiǎ)公司、乙公司、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AI化处理其声音,应当根据其具体过错行为承担相应责任。
声音(shēngyīn)作为(zuòwéi)一种人格权益,具有人身专属性(shǔxìng),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保护(bǎohù)。实践中,声音被收集、合成、制作、模仿甚至篡改的现象较为普遍,这对声音权益的保护提出挑战。随着网络、AI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,声音作为人格权益予以保护显得(xiǎnde)更加必要。民法典人格权编首次以立法(lìfǎ)形式保护声音权益,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规则保护自然人的声音,体现了(le)对人格权益的全面尊重和保护。本案中,人民法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(guīdìng)认定甲公司、乙(yǐ)公司、丙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,彰显了声音的人格属性,有利于提升人格权全面保护的意识和水平。
来源(láiyuán):CCTV13《新闻1+1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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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北京互联网(hùliánwǎng)法院

社交平台上(shàng),个人声音(shēngyīn)被收集、合成、制作、模仿甚至篡改的现象已经较为普遍,甚至成为获取流量、牟取利益的工具。AI之下,人格权益如何保护(bǎohù)?
6月(yuè)12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(le)利用网络、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,全国首例“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”入选(rùxuǎn)其中。同日,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、副院长孙铭溪围绕该案接受CCTV13《新闻1+1》电话采访(cǎifǎng)。

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(chéngyuán)、副院长
本案是全国首例AI声音权案件。本案原告曾为甲公司录制录音制品,甲公司将该录音制品的音频(yīnpín)提供(tígōng)给乙公司使用,乙公司以该音频为素材进行AI化处理后形成软件产品(ruǎnjiànchǎnpǐn),使用该产品可以将任意文字内容以原告的声音展现(zhǎnxiàn)出来。乙公司将该产品对外出售(chūshòu)。丙公司购买该软件产品后,又包装成自有软件产品提供给用户使用。后原告发现一些短视频(shìpín)(shìpín)(shìpín)平台用户发布的视频中使用的是基于自己声音制作的配音。经查,上述视频中的配音来源于丙公司的软件产品。原告并未授权上述任何公司将自己的声音或音频AI化。原告诉(gàosù)至法院,请求判令乙公司、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、赔礼道歉,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。
经审理,法院认为(wèi),原告的声音权益及于涉案的AI声音。自然人声音具有独特性(dútèxìng)、唯一性、稳定性,能够给他人形成或引起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(sīxiǎng)或感情活动。利用AI合成(héchéng)的声音,如果能使一般社会公众(shèhuìgōngzhòng)或者(huòzhě)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音色、语调和发音风格,关联到该自然人,可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。甲(jiǎ)公司、乙公司、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AI化处理其声音,应当根据其具体过错行为承担相应责任。
声音(shēngyīn)作为(zuòwéi)一种人格权益,具有人身专属性(shǔxìng),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保护(bǎohù)。实践中,声音被收集、合成、制作、模仿甚至篡改的现象较为普遍,这对声音权益的保护提出挑战。随着网络、AI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,声音作为人格权益予以保护显得(xiǎnde)更加必要。民法典人格权编首次以立法(lìfǎ)形式保护声音权益,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规则保护自然人的声音,体现了(le)对人格权益的全面尊重和保护。本案中,人民法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(guīdìng)认定甲公司、乙(yǐ)公司、丙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,彰显了声音的人格属性,有利于提升人格权全面保护的意识和水平。
来源(láiyuán):CCTV13《新闻1+1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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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北京互联网(hùliánwǎng)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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